(2017)鲁0285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红英与刁云宏、张继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英,刁云宏,张继团,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935号原告:胡红英,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刁云宏,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张继团,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徐勇,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据原告提供的刁云宏、张继团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刁云宏、张继团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刁云宏、张继团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