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李立波、赵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李立波,赵丽娟,韩立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桥西中兴西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7997F。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波,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临城县。被告:赵丽娟,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临城县。被告:韩立杰,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临城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被告李立波、赵丽娟、韩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