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传义与黄东升、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传义,黄东升,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608号原告:郭传义,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黄东升,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89号10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甘)50-1号/50-2号/50-3号。原告郭传义诉被告黄东升、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郭传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证据还没有准备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传义撤回对被告黄东升、大连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郭传义负担。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綦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