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行审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5行审127号申请人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在地:登封市少林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姚和平。委托代理人:韩斐,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盼盼,女,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晓庆,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颍阳镇李庄村*组1。申请事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行政罚款100元。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滞纳金100元。行政行为概述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410185-290052155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2016年11月23日10时40分在登封市X048高白线(高庄—河门—高马—白坪)6公里300米实施不按规定倒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缴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罚款100元,滞纳金100元。认定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齐全,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裁定结果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登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编号:410185-290052155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告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铮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