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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斗山机床(烟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泓源机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山机床(烟台)有限公司,东莞市泓源机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斗山机床(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斗山一路X号。法定代表人:裴圭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银伟,斗山机床(烟台)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东莞市泓源机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聚和国际机械模具五金城。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斗山机床(烟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泓源机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泓源机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泓源机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83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东莞市泓源机械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