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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月娇诉佟欢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娇,佟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474号原告郭月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系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月娇与被告佟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月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月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