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月娇诉佟欢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娇,佟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474号原告郭月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系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月娇与被告佟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月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月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