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顾杰凯与成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杰凯,成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825号原告顾杰凯,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成永新,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顾杰凯与被告成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9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顾杰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顾杰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杰凯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杰凯承担。审 判 员 王业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戴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