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已履行完毕案件义务7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4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