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4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与永德、包文琦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永德,包文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73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刘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令淼,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德,男,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文琦,男,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1-108号。负责人刘云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永德、包文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宏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