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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佳与被执行人刘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佳,刘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冯佳,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邮政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刘亚洲,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干警,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佳与被执行人刘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亚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春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