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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诉郭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松,曹文祥,双鸭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819号原告: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勉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松,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告:曹文祥,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双鸭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曹晓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松、被告曹文祥、被告双鸭山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22.0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某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