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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海军、龙秀英等与杜金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龙秀英,杜金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307号原告:赵海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原告:龙秀英,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杜金明,男,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赵海军、龙秀英与杜金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海军、龙秀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海军、龙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赵海军、龙秀英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