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75号原告:赵某,女,1966年3月17日生,朝鲜族,住图们市。被告:全某,男,1968年2月18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在审理赵某与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赵某向法庭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金今福二〇���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