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75号原告:赵某,女,1966年3月17日生,朝鲜族,住图们市。被告:全某,男,1968年2月18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在审理赵某与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赵某向法庭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金今福二〇���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