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友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友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4336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83942T。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桂、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友安,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佳物业公司)与被告苏友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江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意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香到庭参加诉讼。苏友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意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苏友安向意佳物业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616元、公摊水电费177.6元、自用水费695.6元,合计2489.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诉讼中,意佳物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苏友安向意佳物业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616元、公摊水电费177.6元、自用水费695.6元,合计2489.2元,并支付以物业服务费161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意佳物业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进驻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2016年10月27日,西陂街道办事处组织住建局、区××、城市中心花园业主代表、××代表、××干部、社区干部在××街道602会议室召开协调会议,协商决定意佳物业公司的服务期限延至新物业履行新物业服务合同之日。意佳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后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苏友安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依约定缴纳物业费。经意佳物业公司多次催收,但苏友安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苏友安尚欠意佳物业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616元、公摊水电费177.6元、自用水费695.6元,合计2489.2元。现意佳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苏友安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苏友安曾系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488号城市中心花园三期63幢701室业主,2017年6月14日,苏友安持有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已注销。该房屋为高层建筑,建筑面积为134.67平方米。2013年8月23日,意佳物业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意佳物业公司为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11元/月的标准由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业主应于每月15日前向意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经意佳物业公司书面催缴,业主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3‰交纳违约金。2016年10月27日,西陂街道办事处组织区住建局、区××、城市中心花园业主代表、××代表、××干部、社区干部在××街道601会议室召开协调会议,会议就城市中心花园物业公司合同期满相关事宜形成一致意见:新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之前,继续聘请意佳物业公司,由业委会与之签订补充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至新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之日,补充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苏友安欠缴意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1616元、公摊水电费177.6元、自用水费695.6元,合计2489.2元。上述事实,有意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管理合同延期协议、龙新西陂办(2016)598号会议纪要、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查询表、电费缴纳发票、水费缴纳凭据及意佳物业公司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意佳物业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与意佳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意佳物业公司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苏友安在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苏友安在接受意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履行向意佳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苏友安拖欠意佳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侵害了意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支付及承担违约责任。意佳物业公司诉请苏友安支付尚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616元、公摊水电费177.6元、自用水费695.6元及以物业服务费161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苏友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苏友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616元、公摊水电费177.6元、自用水费695.6元,合计2489.2元。二、苏友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服务费161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苏友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书记员 温丽芳(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