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庆强与马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强,马力,盘县新民加油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362号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0810976578。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杰,兴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4051102405。被告(反诉原告):马力,男,1988年2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坚,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928476。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499517。第三人:盘县新民加油站(现盘州市新民加油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新民乡祭山树村小塘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45723043Y。代表人:马力,盘县新民加油站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051102133。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力、第三人盘县新民加油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黔022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不服该民事判决,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黔02民终1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7年9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马力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马力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马力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的反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马力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庆强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马力负担。审 判 长 金 晶人民陪审员 金凤琼人民陪审员 兰秀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