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兆强诉被告杨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兆强,杨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728民初824号原告余兆强,男,汉族,1961年3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碾子镇红庙村店子小组。被告杨秋平,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宝山镇东窑村三组168号。原告余兆强与被告杨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余兆强于2017年9月1日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兆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兆强撤诉。审判员 钟世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