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进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旺达机械有限公司、周招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国进塑机配件有限公司,平阳县旺达机械有限公司,周招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377号原告:瑞安市国进塑机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L411693821),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肇平垟下村老人出租房。法定代表人:章国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瑞瑞,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旺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8776608XU),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旺厂村。法定代表人:周招省,执行董事。被告:周招省,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林丛,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国进塑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旺达机械有限公司、周招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国进塑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瑞安市国进塑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