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华东与刘珠生、李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东,刘珠生,李梅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21号原告:姚华东,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波,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珠生,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李梅香,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姚华东与被告刘珠生、李梅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姚华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姚华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计1888元,由原告姚华东负担。审 判 长 周林伟人民陪审员 黄卫良人民陪审员 高 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施群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