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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代小娟与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小娟,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005号原告:代小娟,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法定代表人:袁昌勇。原告代小娟与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代小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小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小娟(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幸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