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静诉海伦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静,海伦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108号原告曹静,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海伦图,男,蒙古族,个体,现住不详。原告曹静诉被告海伦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承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