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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静诉海伦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静,海伦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108号原告曹静,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海伦图,男,蒙古族,个体,现住不详。原告曹静诉被告海伦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承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