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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真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1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真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何静、何秀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真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真华及其辩护人何静、何秀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李真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号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1小包(净重0.1克)给周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另从客厅的茶几上查获3.25克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真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毒品、毒资、称重照片,毒品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真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真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真华的辩护人认为,李真华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李真华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真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净重共计3.35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真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真华辩护人提出因李真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真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海洛因3.3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赋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雪朵书 记 员 产慧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