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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鲁克全与林贞峰、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克全,林贞峰,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5996号原告:鲁克全,男,1988年8月10日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贞峰(曾用名林海峰),男,1990年10月28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陈霞,女,1986年9月19日生,住新泰市。原告鲁克全与被告林贞峰、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克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安、被告林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自立案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贞峰于2017年7月3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由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被告林贞峰辩称,我只借了原告5000元,原告让我打的1万元的借条。陈霞是我对象,2016年10月19日登记,陈霞对借款的事不知道。原告鲁克全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被告林贞峰书写的欠条原件和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实2017年7月3日,林贞峰向鲁克全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未就该笔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期内利息。后林贞峰未偿还该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林贞峰向原告鲁克全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林贞峰应向鲁克全偿还该笔借款。林贞峰辩称实际借款5000元,在鲁克全的逼迫下出具的10000的欠条,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辩称意见不足以对抗欠条记载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该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应自鲁克全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鲁克全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霞与林贞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霞应向鲁克全承担责任。被告陈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贞峰、陈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克全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10000元和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贞峰、陈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