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晓斌、刘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斌,刘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执保29号申请人:杨晓斌,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被申请人:刘华东,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杨晓斌诉刘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华东银行存款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杨晓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新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