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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552陈平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552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1988年7月1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平先后在其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家中,容留陈某、单某(均已行政处罚)、王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次5人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平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在自己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同时,容留陈某吸食该毒品,二人所吸食的毒品由陈某出资,由被告人陈平购买。2.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平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在自己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同时,容留陈某吸食该毒品,二人所吸食的毒品由陈某提供。3.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平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在自己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同时,容留单某吸食该毒品,二人所吸食的毒品由被告人陈平提供。4.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平在其家中二楼卧室内,在自己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同时,容留王某、单某吸食该毒品,三人所吸食毒品由被告人陈平提供。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平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陈某、单某、王某的证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陈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健康,防止毒品在社会上泛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已扣除之前刑事拘留的21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