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魏启坤与汪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启坤,汪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824号原告:魏启坤,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国(原告魏启坤丈夫),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汪代江,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原告魏启坤诉被告汪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魏启坤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启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魏启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72元,由魏启坤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