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波与被执行人唐良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波,唐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保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波,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唐良友,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干警,住四川省德阳市,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向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唐良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案外人陈诚以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对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陈诚所有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