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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与侯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侯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尚启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侯顺林,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善应镇。本院在执行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侯顺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侯顺林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