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8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480号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广茂,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尊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被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梦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