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时磊与陈康、陈飞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磊,陈康,陈飞,达思彼(湖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25号原告:时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康,男,1986年01月1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陈飞,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达思彼(湖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融圣国际9栋2315室。法定代表人:陈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磊诉被告陈康、陈飞、达思彼(湖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交纳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退还原告2200元。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