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杨柳,杨政雄,赵丽娟,邓力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西街133号。负责人:许勇,行长。被执行人:杨柳,男,199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杨政雄,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邓力童,男,199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柳、杨政雄、赵丽娟、邓力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35076.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4元、公告费600元。本案立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向杨柳、杨政雄、赵丽娟、邓力童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工商等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查明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查封车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出现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