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宋兆民与李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民,李经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465-2号原告:宋兆民,男,住邹平县。被告:李经贤,男,住邹平县。原告宋兆民与被告李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626民初246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认可被告已履行完毕,并自愿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李经贤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