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85号原告:张某1,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蕾,山东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