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金凯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凯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316号之一原告:宁波金凯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天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金凯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金凯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凯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70元,由原告宁波金凯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