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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蔡红与许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许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887号原告:蔡红,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被告:许远彬,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农民,住仁怀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红与被告许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红以已与被告许远彬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红负担。审判员  李国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