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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迟永和与魏建忠、刁建华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永和,魏建忠,刁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3民初695号原告:迟永和,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魏建忠,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刁建华,男,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永和诉被告魏建忠、刁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永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