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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杜治国与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治国,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杜治国,男,汉族,1978年3月6日生,住开封市。 被执行人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 负责人曹帅。 所在地开封市大梁路108号。 本院在执行杜治国申请执行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其酒店已停业,现对被执行人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多次查找酒店管理人员及法人无果,躲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崇鹏 执行合议呈批表 立案时间 2017年3月2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270号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270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杜治国 被执行人 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 金额 3842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杜治国申请执行开封四季御庭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