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义洲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义洲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738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郭鲁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恩、黄素琼,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义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江为民。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江区人民政府义洲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以其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计70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