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金财与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财,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财,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李刚,男,住通榆县开通镇。王金财与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2执5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