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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马龙、孟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马龙,孟祥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7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安达市一道街。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成,该单位职员。被告:马龙。被告:孟祥菊。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马龙、孟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解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6.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立国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