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马龙、孟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马龙,孟祥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7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安达市一道街。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成,该单位职员。被告:马龙。被告:孟祥菊。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马龙、孟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解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6.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立国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人民陪审员 任忠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