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丽诉被告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丽,薛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068号原告:李红丽,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系李红丽堂姐。被告:薛慧,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原告李红丽诉被告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红丽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并保证于2017年3月26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薛慧反映,借款属实,但是通过李红丽借的李红卫的款,李红卫也将她起诉,她给李红卫也有打的借条,那是原始借条,给李红丽出具的条据实际是保证性质的。原告李红丽的代理人出庭对薛慧的陈述予以确认,并称一直是李红卫让李红丽催款,现在李红卫直接起诉了,李红丽就无催款义务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李红丽非实际债权人,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