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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恢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恢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0620元,并承担执行费17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约定分期给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巨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