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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4749周桂红与王树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红,王树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749号原告:周桂红,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胜,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勤,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东路208-2号。负责人:不详。原告周桂红与被告王树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周桂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桂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周桂红负担。审 判 员 孙良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娅珺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