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刑更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夏洪纪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洪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849号罪犯夏洪纪,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洪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复字第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服刑期至2034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夏洪纪自2014年呈报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10-12月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2016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5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80.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夏洪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夏洪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洪纪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三四年三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