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桂华与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耿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华,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耿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956号原告:邵桂华,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东旱河居委会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耿海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丽,女,系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耿海杰,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邵桂华与被告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耿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邵桂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邵桂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桂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278元,减半收取3639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3699元(原告已预交),由邵桂华负担。审 判 长 杨锐琪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新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