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5执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锦洪与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洪,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吴锦洪,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195号12楼1203室,企业机构代码:231252600。法定代表人:李晓帆,董事长。原告吴锦洪诉被告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的(2008)海民三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锦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补助费及交通费4846.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全市被执行人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指定给本院执行,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住宅、商铺、车位及提取了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本院认为,经执行虽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住宅、商铺、车位等财产,但由于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故需待上述财产权属清晰后与租金一并予以分配处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6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龙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