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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建康与被执行人胡二保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康,胡二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武建康,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胡二保,男,1970年7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武建康与胡二保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闫晓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