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行福与章茂华、朱家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行福,章茂华,朱家芬,吴克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叶行福,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章茂华,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朱家芬,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吴克清,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申请执行人叶行福与被执行人章茂华、朱家芬、吴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章茂华、朱家芬、吴克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行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章茂华、朱家芬、吴克清在相关银行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财产信息。现查明,本院另案扣留被执行人章茂华在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除每月预留生活费人民币1350元以外的所有工资、奖金收入。本案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吴克清在庆元县林业工作站除每月预留生活费1380元以外的所有工资奖金收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克清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克清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叶行福因申请执行的案件标的与被查封的房产价值相差太大,同意本院暂不处置该房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章茂华、朱家芬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章茂华、朱家芬、吴克清采取限制出入境报备措施。被执行人章茂华、朱家芬尚欠申请执行人叶行福纠纷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6执4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