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建利与魏玉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利,魏玉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07号原告:董建利,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魏玉清,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董建利与被告魏玉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建利,被告魏玉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董建利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处分权,且该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