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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建利与魏玉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利,魏玉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07号原告:董建利,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魏玉清,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董建利与被告魏玉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建利,被告魏玉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董建利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处分权,且该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