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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乐元与邓正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乐元,邓正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彭乐元,女,汉族,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邓正环,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依据(2016)湘132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乐元与被执行人邓正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正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乐元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正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乐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正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乐元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2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助理审判员  廖文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左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