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敬绵、游青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敬绵,游青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黄敬绵,男,汉族,住抚州市抚川区,被执行人游青太,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敬绵与被执行人游青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